房屋租赁须知:
● 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按《办法》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各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在房屋租赁行为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应承担不同的责任。
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有: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在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证明》与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第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对承租人进行登记,并核对其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居住;
(二)督促承租的外地来宁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四)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必须依法缴纳税款,并应当向承租人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承租人应承担的责任有: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如实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及时办理暂住证,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另外,承租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协助税务部门督促承租人主动纳税,并拒绝接受除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票据。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是什么?
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是:住宅租赁每件100元;非住宅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件200元,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每件300元。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方承担。
●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答:《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还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租赁税收标准如下:
外资(合资)单位
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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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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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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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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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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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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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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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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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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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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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每月租金10000元整,应纳税(10000*17.15%)=1715
内资单位
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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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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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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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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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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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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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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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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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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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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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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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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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每月租金10000元整,应纳税(10000*17.65%)=1765
个人出租房屋
例:每月租金10000元整,应纳税(10000*5%)=500
房屋租赁办理地点:
根据市区管理的具体划分,涉及境外人员或机构的房屋租赁、市属大市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房屋租赁管理登记备案手续到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办理,其余属地范围内所有房屋的租赁均到房屋所在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